• 每補助對象每學期限補助一次,不得重複領取,轉學或中途入學者,亦同。
  • 就讀教保服務機構期限:每學年度第一學期為十月十五日以前,第二學期為四月十五日以前。
  • 補助對象逾期就讀者,該學期不予補助。
  • 申請補助時,補助對象應實際就讀本市公私立教保服務機構。
  • 補助對象經政府公費安置收容者,不得申領。